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确保全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比例不低于草原总面积80%的前提下,实现草原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双赢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变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调整范围:对杂谷脑镇、古尔沟镇、朴头镇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变更调整面积:全县基本草原面积约为1303317.5亩,占全县天然草原面积的81.25%。在杂谷脑河狮子坪水光互补建设项目所涉及基本草原调整后,全县基本草原面积约为1297924.2亩,占全县草原面积的80.91%。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凡征占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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