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禁猎区、明确禁猎期及禁止猎捕工具、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划定
公告有效期内,理县全域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面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杀害、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严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觅食地、繁殖地及迁徙通道等关键生存环境的各类违法活动。
二、禁猎期规定
全县实行全年禁猎制度。禁猎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包括但不限于驱赶、惊扰、投喂违禁食物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在批准的猎捕范围、期限、数量内规范实施,并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限制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严禁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火药枪、地枪、排铳、电击枪、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器械;严禁使用毒药、麻醉剂、爆炸物、毒饵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严禁使用地弓、弹弓、弓箭、弩箭、飞镖等投射类工具;严禁使用粘网、猎套、猎夹、铁夹、捕兽笼、鸟网、滚笼等陷阱类工具;严禁使用各类电子诱捕装置、超声波捕猎设备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二)禁止采用的猎捕方法
严禁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挖洞、捣巢、捡蛋、毁巢等毁灭性猎捕方法;严禁采用诱捕、仿声捕猎、气味引诱、强光照射等针对性猎捕方法;严禁采用网捕、笼捕、犬捕、鹰捕、徒手捕捉等非法猎捕手段;严禁采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猎捕方法。
四、禁猎对象范围
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四川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伤害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则上按本公告执行,确有特殊情形的另行研究处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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