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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理县县委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理县2018-2020年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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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理县2018-2020年生态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理县县委 理县人民政府 

                                 2018331 

                                                                               

      理县2018-2020年生态扶贫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深度贫困县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持续稳定增收脱贫,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理县,根据《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扶贫的实施意见》(阿委发〔201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川办发〔201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生态环境脆弱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群众增加护林员等公益岗位”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生态建设和保护为目标,坚持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并重,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整合开发生态公益性岗位,推动贫困群众有序参与生态治理和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脱贫攻坚相结合,生态补偿脱贫与特色产业脱贫并举,精准脱贫与巩固脱贫成果并重,助推脱贫和保护生态并行,走出一条“生态美”与“百姓富”同频共振的理县生态扶贫新路子。 

二、总体思路 

   围绕州委“三个覆盖、三个统一、三个长效机制”的要求,以“加强生态建设、深化林区改革、持续改善民生、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公退民进、退一还五”的原则,把生态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突破口,打破行业、地域界限,以“大生态、大保护、全覆盖”为方向,以“生态资源全覆盖、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管护建设职能全覆盖”为目标,以生态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作为国有林区改革的重要举措和生态扶贫促进贫困群众增收的重要渠道;整合各类生态资源管护资金,采取政府购买生态管护劳务的方式,逐步形成以群众为主体的全新生态资源保护新机制,构建“生态管护、生态治理、生态产业”相结合的多方位、可持续的生态扶持政策,把生态文明建设与贫困群众脱贫增收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三、目标任务 

(一)加强生态保护建设。根据全县生态资源禀赋,围绕绿化造林、沙化治理、森林草原和湿地河道管护、河湖生态治理,合理布局、科学分工,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努力提高林草综合覆盖率,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出境断面水质更加优质,持续改善和优化县域生态环境。 

(二)促进持续增收稳定脱贫。整合项目资金,开发生态资源管护岗位1191个,覆盖全县13个乡镇、81个村的有能力、有意愿参加生态管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所在管护区内理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和川西林业局的管护职工共同开展管护工作。积极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有一个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持续稳定增收,真正实现生态得到保护、群众脱贫增收、县域环境更美目标。 

(三)构建生态扶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劳务经济组织的带动作用,建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构建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生态资源保护的联结机制,形成“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谋划阶段。(20171215-1225日)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完成全县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州农工委备案。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农工办、县环保林业局。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71226-2018125日)县委、县政府召开生态扶贫工作动员会,传达州委、州政府关于生态扶贫会议的精神,安排部署和动员生态扶贫工作。各乡镇及时开展宣传发动、公示,组织开展摸底调查。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环保林业局、县委农工办、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生态管护员选聘审核培训阶段。(2018125-210日)由乡镇组织开展生态管护员摸底、登记、选聘及落实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工作,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人社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工作并配合乡镇组织开展生态管护员岗前培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林业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人社局。 

(四)生态管护员上岗履职。(2018214日)经培训合格的生态管护员开始上岗履职。 

责任单位:县环保林业局、县人社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合作社组建、挂牌成立阶段。(2018210-431日)按合作社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注册登记,并在13个乡镇分别挂牌成立“理县XX(乡镇)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同时制定相关规定、章程。 

责任单位:县环保林业局、县工质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生态管护 

一是拓宽生态管护员岗位开发渠道。立足我县森林、草原、河道生态资源,通过整合县环保林业局部分国有林管护岗位、川西林业局职工退休后空出的管护岗位、森林保险防灾减灾提供的森林生态管护岗位等措施,全县开发生态护林员、河道生态管护员、草原生态管护员三大类生态管护员共计1191个,确保为全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提供一个生态管护岗位。加强生态管护岗位从业人员跟踪管理,实行一年一聘,对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完成生态管保任务的,启动退出机制,及时解除聘用协议,另行聘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有进有出。 

牵头单位:县环保林业局,责任单位: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是界定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将全县森林、草原、河道管护任务落实到人头,人均管护森林面积不低于500亩、草地管护面积不低于5000亩,人均管护河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不低于5公里、河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内的不低于8公里。生态护林员职责主要为宣传护林防火政策,开展森林资源巡护、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报告,实现森林管护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无乱捕滥猎、无毁林开荒、无损坏更新迹地,河道生态管护员职责主要为宣传河流生态保护政策,开展河道巡护、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报告,实现河道水面清洁、河岸整洁、河道畅通等,草原生态管护员职责主要为开展草原生态保护政策宣传,草原生态资源巡护、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报告,实现无非法开垦、无乱采滥挖等。生态护林员、河道生态管护员、草原生态管护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和日常管理,并分别由县环保林业局和县农业畜牧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和考核办法、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劳务费。 

牵头单位:县环保林业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 

三是生态管护员报酬标准及发放原则。通过开展生态脱贫,稳步提高增收机制,逐步提高生态保护建设岗位劳务报酬,20186600//年,20198150//年,202010000//年,实现“一人就业,全家脱贫”的目标。为有效管理和激励生态管护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生态管护员劳务费采用基础劳务费70%+奖励劳务费30%的方式。基础劳务费逐季度考核,劳务工资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管护员个人银行账户,奖励劳务费经乡镇和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林业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信用社。 

(二)实施生态治理。 

一是成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在全县13个乡镇分别成立“理县XX(乡镇)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成员不低于20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已聘为生态护林员、护河员、草管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也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每个贫困人口只能加入一个造林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发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注册,由县扶贫移民局审核合作社贫困社员资格,并出具承接造林绿化任务资格的审核确认意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项目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项目政府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合作社应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获得收入情况,以及对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帮扶和救济情况作为合作社承接劳务评议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创新工作举措,促进合作社参与生态治理工程。创新工作举措,已纳入招投标的生态建设项目,干旱河谷治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造林类项目、水务河道等生态建设项目按相关政策和工程管理程序确定实施企业后,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川西林业局等业主单位要协调中标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签定劳务协议,由合作社按技术要求提供劳务并组织社员实施,并优先考虑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工程后期管护。生态建设项目优先采购当地农牧民培育的林木种苗。还未纳入招投标的生态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地域分布,采用评议方式确定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担干旱河谷生态治理、造林绿化、沙化治理、草原生态建设、河道整治等生态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川西林业局、县发改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工质食药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 

三是积极争取项目寻求资金支撑。积极向上级部门主动争取干旱半干旱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草原建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沙化治理项目等生态治理项目,寻求资金支撑生态治理工程,为贫困人口和亚贫困人口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牵头单位:县环保林业局、责任单位: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发展生态产业。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林地、草场资源入股,促进资源变资本,带动贫困群众享受生态红利。依托土壤、气候、海拔等独特优势,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和林下经济。强化产销对接,促进特色生态农牧业和林下产业提质增效。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结合“三微三态”的旅游发展思路,拓展生态游、体验游、康养游等旅游线路,丰富生态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富民实效。 

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理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牢固树立生态保护和建设惠及脱贫攻坚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与贫困群众稳定脱贫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推动生态扶贫工作在基层落地见效。 

牵头单位:县委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环保林业、县农牧水务局、川西林业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管护、川西林业局“退一还五”、省级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天保工程生态护林员补助、森林保险防灾减灾资金、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草原保护等现有项目资金,并积极争取生态治理相关项目和资金,确保全县生态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全县1191个生态管护岗位,按照年度脱贫目标任务,2018 -2020年预计共投入3019.185万元(其中:生态管护员劳务费2947.725万元、人身意外保险35.73万元;巡护装备费35.73万元)。目前,已整合现有省级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资金、县属森林保险防灾减灾资金、天保工程国有林管护资金、川西林业局“退一还五”资金、森林保险防灾减灾资金草管员资金等县级资金1408万元,还需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1611.185万元。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川西林业局、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样化、多渠道地广泛宣传实施贫困人口转为生态公益性岗位生态管护员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形成生态管护脱贫和守住生态资源底线的浓厚氛围和环境,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生态资源人人有责”的意识。通过行业部门推动、合作组织带动、先进典型引领等方式,不断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引导贫困群众不等不靠、辛勤劳动,参与到生态保护建设、持续稳定脱贫工作中来,依靠勤劳的双手脱贫增收、守护绿水青山。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政府办,县委农工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县人社局、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扶贫移民局。 

(四)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生态扶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县环保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负责制定《理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理县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考核办法》《理县成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县农牧水务局负责制定《理县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理县草原管护员考核办法》《理县草原管护员薪酬与奖励办法》《理县河道管护员管理办法》《理县河道管护员考核办法》《理县河道管护员薪酬与奖励办法》,县人社局负责制定《理县生态扶贫劳务合作指导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理县生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理县生态扶贫资金监督考核办法》,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理县生态扶贫督导检查办法》。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林业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 

(五)开展督导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生态扶贫督查督导,建立完善生态扶贫目标绩效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生态扶贫资金,加大政策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人和事要严肃问责,对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的行为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环保林业局、川西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 

七、效益分析 

(一)生态效益。一方面通过理县生态管护工作的实施,缓解全县350余万亩的国有和集体林地、780公里的河道、160.4万亩的草原管护人员不足的现状,确保全县生态资源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实施干旱河谷治理、低产低效林分改造、潜在土地沙化治理、水土保持林建设等项目,为全面改善理县生态环境、提高林草覆盖率、增加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资源提供项目支撑,并由当地贫困户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后,提高当地群众在生态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经济效益。通过理县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提供1191个生态管护岗位,各参与生态管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共获取2948万元的管护劳务费,为巩固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三)社会效益。通过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引导贫困群众参与生态管护行动和生态治理项目,并加大管理考核力度,确保贫困群众通过实际劳动获得收益,巩固脱贫成果,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进一步营造自力更生的社会氛围。 

  

  

附件:

1.理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理县关于成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3.理县生态护林员、河道生态管护员、草原生态管护 

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附件1 

理县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 

工作职责 

  

      长:

依当措  县委书记 

王世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委副书记 

    长:

杨玉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索朗永忠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川西林业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逸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   刘志平  县委办主任 

                杨汝渊  县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县政府办副主任、扶贫移民局局长 

                兰泽友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才办主任 

                阿穆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称罗尔日 县委农工办主任 

                朱继兵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县发改经信局副局长 

                杨长青  县民政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恩波头  县环保林业局局长 

                    县农牧水务局局长 

                    县工质食药监局局长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雪梅  县就业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杨汝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称罗尔日、恩波头、彭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县委农工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贯彻宣传执行省州最新的生态扶贫精神,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相关资料,负责生态扶贫相关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 

川西林业局:负责生态扶贫岗位的基础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协助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积极争取生态建设项目支撑全县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县环保林业局:负责协助县政府办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生态管护岗位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制定,加强与其他部门和乡镇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开展好生态公益性岗位的业务培训,协助各乡镇对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生态公益性岗位发放花名册和台帐,积极争取生态建设项目,做到项目规划到户到人,措施到位。 

县纪委: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生态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县委组织部:把生态扶贫工作纳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县委宣传部:多形式、多途径宣传生态扶贫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做好舆情预警。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把生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生态扶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生态扶贫工作监督检查。 

县发改经信局:会同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向上争取和落实生态扶贫政策、项目、资金。 

县人社局(就业局):制订生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会同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开展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河道管护员培训。 

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扶贫。 

县财政局:统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各类项目资金,用于全县生态扶贫工作。会同县环保林业局、县农牧水务局加强生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分配,强化项目资金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高效。 

县国土资源局:积极争取生态扶贫项目资金。 

县农牧水务局:争取生态扶贫项目资金。制订河道管护员、草原管护员年度需求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制订生态扶贫项目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会同县人社局开展河道管护员、草原管护员培训。协助各乡镇对河道管护员和草原管护员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生态公益性岗位发放花名册和台帐。争取生态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实施管理指导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分年度统计建档立卡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参与制订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河道管护员年度需求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资源管护岗位的身份进行核实,对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核实。 

县工质食药监局:负责做好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办证的指导服务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加强对生态扶贫工作的法律服务。 

  

  

  

  

  

  

  

  

  

  

附件2 

理县关于成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川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全县生态建设与贫困群众精准脱贫互促双赢的进程,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成立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造林合作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合作社的目的和意义 

    理县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息息相关。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绿化全县行动,全县生态总体持续向好,为我县生态旅游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支撑。但受政策不完善、机制不活等影响,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生态建设的渠道不畅、深度不够,增绿与增收、生态与生计未能实现有机统一。建立造林合作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行动,是创新脱贫攻坚机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大举措,是保障群众深度参与、推动共建共享美丽繁荣和谐理县的重要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立发展造林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推动造林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要求 

    力争在2018年春季造林前,全县13个乡镇原则上各成立1个造林合作社,合作社名称统一为“理县XX乡镇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造林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社员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人数(以下简称贫困社员)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明确造林合作社实施项目范围和方式 

各类政府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原则上全部由造林合作社承接。 

(一)造林合作社实施项目范围 

1.生态建设项目。在理县实施的造林补贴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造林类项目、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林业防沙治沙工程、川西高原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项目以及退化林分修复、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项目,采取造林合作社机制组织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将造林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鼓励将营林项目、森林和湿地管护委托造林合作社承担。 

2.生态产业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造林合作社发展林下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态产业。 

()确定造林合作社实施项目方式 

采用评议方式确定造林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劳务和材料。制定《理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造林项目评议办法》,明确评议的组织方式、评议内容、工作程序、人员组成等,并将各乡镇的造林任务合理划分标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具体的评议工作,依据造林合作社组建地点、贫困社员参与造林人数、业绩信誉评价、造林工期安排、材料组织方式、造林质量保障措施、贫困社员劳务收入等因素进行评议打分,优先选择本乡镇的造林合作社或吸纳贫困人口多、社会信誉度好、造林质量有保障的造林合作社承接。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不得未经评议程序直接将项目委托造林合作社实施。 

四、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建立的程序和条件 

(一)择优配强领办人 

1.领办人的对象: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营造林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组织、造林大户、技术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和优秀青年等。 

2.领办人的条件:领办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出资或筹资能力,二是组织承担过造林绿化项目并且成效显著,三是有团队管理能力。 

3.领办人的选择程序:首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出领办人的招募公告,有意愿、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领办人的条件,在所报名的人员中择优选择领办人,保障造林合作社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注册造林合作社 

1.合作社成员的选择。各造林合作社必须满足“合作社成员数达到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员占总数60%以上”的条件;各领办人必须按要求选择各自领办的合作社成员。其中:贫困社员以县扶贫移民局所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准,已纳入生态管护员的贫困人员也可加入造林合作社,每户贫困户可以多人加入合作社,贫困社员可以不是本乡镇的贫困人口,每个贫困社员只能加入一个合作社;非贫困社员必须是本乡镇有劳动能力的常住人员。 

2.合作社注册登记。各领办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造林合作社设立注册,各造林合作社需持县扶贫部门出具的社员贫困人口审核意见和工商登记要求的材料,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规范造林合作社运行管理 

(一)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造林合作社是一项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项目化扶贫措施,要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项目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项目工程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鼓励和支持农户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量化入股造林合作社,造林合作社应保障贫困社员以租金收入形式获得稳定保底收益。 

(二)完善工资支付机制。造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劳动量为依据核算劳务工资,全体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有劳务支出原则上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造林合作社在造林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和资金拨付,确保社员劳务工资得到及时发放,增加贫困社员的获得感。要定期公示劳务支出情况,确保支出透明、比例达标。 

(三)完善社员进出机制。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能加入一个造林合作社。对造林合作社中丧失劳动能力、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造林合作社劳动的社员,造林合作社理事会应召开社员大会劝其退出,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有社员退出的,造林合作社应优先吸收有加入意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入社,确保造林合作社社员和贫困社员符合规定的数量和比例。造林合作社内贫困社员发生变化时,需经各乡镇、扶贫部门审核认定后,由造林合作社及时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 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镇、环保林业、农牧水务、扶贫、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开展造林合作社年度实施脱贫成效、造林质量相关情况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组织运行规范和脱贫成效显著的造林合作社,次年优先安排项目任务,对出现社员构成不合规、任务完成差、劳务工资发放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造林合作社,暂停下年度任务安排。 

() 建立社员权益保障监督机制。造林合作社社员权益保障工作由造林合作社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点监督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建设任务是否优先安排贫困社员承担,劳务报酬发放是否及时、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财政资金投入造林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是否按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是否严格执行同工同酬等。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造林合作社为由,取消其应享受的其他扶贫政策。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作为近期脱贫工作和生态扶贫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专项部署、专班协调、专人落实、专责推动的工作机制,集中力量加快推进造林合作社组建和政策措施出台,确保扶持发展造林合作社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完善造林合作社扶持政策、分解落实造林任务,开展技术指导和造林质量监督。扶贫移民部门负责对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被评议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跟踪统计贫困社员获取劳务收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林业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造林项目评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拨付。工商部门负责造林合作社注册登记和变更,发放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负责协助指导造林合作社规范运行,将其纳入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造林绿化项目评议和对造林合作社的日常监管。纪委、监察委、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林业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在造林合作社组建、运行和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完善相关办法。由县林业部门牵头,县发改经信、财政、农业、工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制定《理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理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考核办法》;由县发改部门牵头,县林业、农牧水务、财政、审计、纪委、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制定《理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担造林工程项目评议办法》。 

(四)强化考核管理。2018年起,将造林合作社建设情况、承接林业项目情况和带动贫困户脱贫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扶贫工作内容进行考核,以责任促落实,以考核促成效。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内容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并限期完成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3 

理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理县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阿坝州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具有理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全县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 

三、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生态护林员的上岗条件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1.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户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 

2.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户的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3.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 

二、生态护林员基本条件 

1.所选聘的生态管护员必须属理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2.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较健康,智力正常,虽有慢性疾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3.劳动力长期在理县境内。 

4.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生态保护事业。 

5.未被聘用为草场管护员、河道管护员等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通知,做到不漏一户。通知内容主要为:选聘条件、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乡镇政府依据上岗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属于个人自愿,该家庭是否参加了其他生态公益岗位,核实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年龄,是否长期在本县内居住,由县扶贫移民局对其进行身份核实。 

4.评定。在考察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5.公示。村委会、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在其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6.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乡镇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并报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进行备案存档。劳务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林业工作站(林场)协助完成。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生态护林员职能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省、州、县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范围、四至界限及面积,了解所管护林区的基本情况。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对重点地块、名木古树、珍稀物种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4.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 

5.及时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 

6.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7.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泥、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8.配合开展补植、抚育、监测等调查设计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林政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毁林案件,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9.服从林业部门的管理,并认真、真实填写巡护日志,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林业工作站上报巡护日志。 

10.做好管护劳务聘用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1.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会、村林改董事会、片区林业工作站等部门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领导小组,承担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2.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岗前培训,县人民政府加强工作指导。 

3.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根据理县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定管护区域。 

4.生态护林员持证上岗,应佩戴统一的袖章等标志,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5.建立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护林等情况,由生态护林员本人填写管护日记,每月管护天数不少于20天。 

6.生态护林员管理领导小组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作为兑现岗位补贴、奖惩、续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次月予以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生态护林员岗位补贴,不得再申请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 

7.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乡镇政府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并根据生态护林员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8.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生态扶贫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中,对县级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章生态护林员解聘方式 

当所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解除劳务服务合同。 

1.按照《理县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 

2.不遵守劳务服务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的。 

3.自身违法乱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纵容或包庇家属或朋友等破坏森林资源的。 

4.因身体健康、年龄等原因已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不服从村两委、村董事会、乡镇党委政府、林业部门管理的,拒绝执行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的。 

6.通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被聘为生态护林员的。 

7.因精准识别被清退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 

8.生态护林员申请解除劳务服务合同的。 

9.国家、省、州生态扶贫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六章资金管理 

1.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补助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或改变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2.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按季度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3.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扶贫等部门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奖惩激励机制 

1.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激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应解聘,解除合同,不再享受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补助和奖励性补助,其本人不得再次申请生态公益岗位。 

2.为了有效管理和激励生态护林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生态护林员劳务费采用基础岗位补贴70%+奖励岗位补贴30%的方式。基础岗位补贴逐季考核发放,奖励岗位补贴经乡镇与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年终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 

3.终期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补贴,未发放的这部分绩效用于奖励该村或该乡镇其他村终期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生态护林员。 

4.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在生态扶贫政策持续期间,符合聘用条件的,优先续聘。 

第八章附 则 

本办法由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理县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作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阿坝州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理县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我县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纳入生态护林员,承担管护森林资源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乡(镇)、村两委及集体林经营管理董事会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出勤巡查、穿戴着装、口头或书面报告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各片区林业工作站、林场负责生态护林员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签订生态护林员劳务服务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生态护林员、村(组)董事会(集体林管护员部分)、村两委(国有林管护员部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财政局各一份。一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按季度兑现岗位补贴。 

第五条 业绩考核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章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必须服从片区林业工作站、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及集体林经营管理董事会的管理,并接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的业务培训、考试、检查监督。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每月巡护要求20天以上,并填写管护日志,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林业站、林场汇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两委会会同林业工作站每季度对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考核一次并上报季度考核情况,以此作为季度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根据本单位资源、防火、病虫防治及森林公安等部门平时和年度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案件查处、山火发生等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乡镇、村及林业工作站、林场考核情况,组织终期考核,评定结果。   

第八条 分值设置 

考核实行100分制。被考核生态护林员的总得分,取村级的考核得分、乡镇考核得分、片区林业工作站考核得分和县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值。 

第九条 评分标准 

1)森林保护(60分) 

熟知本管护责任区四至界限、面积等基本情况,记3分;考评考核回答不对的,扣2分。 

认真学习《森林法》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参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的各种林业业务培训活动,记3分;无故不参加的,扣2分。 

积极向管护责任区内的群众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森林防火知识,记3分;没有宣传记录的扣2分;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不得分。 

认真填写巡护记录,记3分;不及时填写的,扣1分,填写不实的,扣3分。 

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管理,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工作,记3分;不服从的扣2分。 

有效制止管护区内放牧,非法采挖林木、砍柴,毁林开荒,非法征占用林地,非法采石、采砂、采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狩猎等行为,防止毁坏林木,记21分;未及时制止的,且未上报的造成林木毁坏的每项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有效制止进入有林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的,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的,记3分,否则扣3分。 

有效制止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标牌和林区工程建设的记3分,否则扣3分。 

有效制止管护区内乱砍滥伐行为,及时上报并记录好发生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情况,全力协助森林公安和林业主管部门破案和处罚的,记5分;否则扣5分。 

及时发现并上报森林病虫害情况,记3分;否则扣3分。 

管护区内未出现重、特大毁林案件,记10分;管护区内发生重、特大毁林案件,且未及时上报,扣10分,并终止劳务服务合同。 

2)森林防火(40分) 

在所管辖的区域内无火灾的,记40分;发生火灾,未能及时上报并协助组织人员扑救的,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一次扣5分,较大火灾一次扣8分,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一次扣15, 以此标准计算,扣完本项总分40分为止。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划分 

考核结果在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为良,85(含85分)-89分为合格, 8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附 则 

本办法由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理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理县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阿坝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四川省牧区草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牧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草原管护员选聘实施细则》《阿坝州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草原生态管护员”是指具有理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全县草原资源管护的人员。 

三、草原生态管护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草原生态管护员的上岗条件 

一、草原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1.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户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生态草原管护员。 

2.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户的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3.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草原生态管护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基本条件 

1.所选聘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必须属理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2.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体较健康,智力正常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3.劳动力长期在理县境内。 

4.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生态保护事业。 

5.未被聘用为生态护林管护员、河道管护员等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草原生态管护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通知,做到不漏一户。通知内容主要为:选聘条件、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乡镇政府依据上岗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属于个人自愿,该家庭是否参加了其他生态公益岗位,核实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年龄,是否长期在本县内居住。 

4.评定。在考察基础上,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拟聘的草原生态管护员。 

5.公示。村委会、乡镇政府对拟聘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在其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6.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村两委会与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进行备案存档。劳务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草原管护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畜牧工作站协助完成。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草原生态管护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职能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省、州、县相关草原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范围、四至界限及面积,了解所管护草原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村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超载牲畜出栏减畜或增草减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进行汇报; 

三、对本村草原退化沙化、草原鼠虫危害等情况进行监测,向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四、对本村发生的非法征占用草原从事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未经批准采挖砂石、草煤、草皮、虫草和贝母,盗窃、破坏草原建设设施(围栏、巷道圈)和标志标牌,非法流转草原等违法行为以及在禁牧区、饲草料基地等区域违规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等情况进行劝导和制止,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进行反映举报; 

五、对所在村发现的草原火情及时上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进行调查核实,扑救草原火灾; 

六、协助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开展草原监督管理、草原植物保护、草原生产力测定、草原载畜量调查核实、草原生态监测等工作; 

七、完成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泥、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九、服从草原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认真、真实填写巡护日志,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畜牧工作站上报巡护日志; 

十、做好管护劳务聘用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日常管理 

一、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会、乡镇畜牧工作站等部门成立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领导小组,承担草原生态管护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草原生态管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县人民政府加强工作指导。 

三、草原生态管护员持证上岗,应佩戴统一的袖章等标志,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四、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情况,由草原生态管护员本人填写管护日记,每月管护天数不少于10天。 

五、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领导小组对草原生态管护员进行考核,实行半年一考核,作为兑现岗位补贴、奖惩、续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下半年予以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补贴,不得再申请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 

六、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档案。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乡镇政府负责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并根据草原生态管护员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草原生态管护员选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生态扶贫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中,对县级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解聘方式 

当所聘用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解除劳务服务合同。 

一、按照《理县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 

二、不遵守劳务服务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草原资源损失责任事故。 

三、自身违法乱纪、发生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纵容或包庇家属或朋友等破坏草原资源的。 

四、因身体健康、年龄等原因已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五、不服从村两委、乡镇党委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拒绝执行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的。 

六、通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被聘为草原生态管护员的。 

七、因精准识别被清退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 

八、草原生态管护员申请解除劳务服务合同。 

九、国家、省、州生态扶贫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一、草原生态管护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补助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或改变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三、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扶贫等部门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奖惩激励机制 

一、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激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应解聘,解除合同,不再享受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补助和奖励性补助,其本人不得再次申请生态公益岗位。 

二、为了有效管理和激励草原生态管护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草原生态管护员劳务费采用基础岗位补贴70%+奖励岗位补贴30%的方式。基础岗位补贴半年考核,奖励岗位补贴经乡镇与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年终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 

三、终期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补贴,未发放的这部分绩效用于奖励该村或该乡镇其他村终期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草原生态管护员。 

四、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在生态扶贫政策持续期间,符合聘用条件的,优先续聘。 

第八章附 则 

本办法由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理县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作用,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依据《阿坝州村级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阿坝州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我县选聘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纳入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乡(镇)、村两委负责对草原生态管护员的出勤巡查、穿戴着装、口头或书面报告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各乡镇畜牧工作站负责生态草原管护员出勤巡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采取村聘村用原则,与村两委签定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聘用合同,合同一式4份,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草原生态管护员、村两委、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财政局各一份。6个月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兑现岗位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并不获得公益性岗位报酬。 

第五条 绩考核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必须服从各乡镇畜牧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的管理,并接受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的业务培训、考试、检查监督。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草原,每月巡护时间10天以上,并填写巡查日志,记录每次巡查管护情况,定期向畜牧站汇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两委会会同畜牧站对草原生态管护员的管护情况考核并上报考核情况,以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根据本单位资源、防火、病虫防治和年度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案件查处、山火发生等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乡镇、村及乡镇畜牧工作站,组织终期考核,评定结果。   

第八条 分值设置 

考核实行100分制。被考核草原生态管护员的总得分,取村级的考核得分、乡镇考核得分、各乡镇畜牧工作站考核得分和县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值。 

第九条 评分标准 

1.认真学习和宣传《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参加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的各种业务培训活动5分;  

2.开展禁牧区、草畜平衡区定期不定期巡查,有草原生态管护员巡查记录、图片20。没有巡查记录的一票否决,视为不合格;没有图片的扣5分。 

3.牧户牲畜出栏情况统计,牧户减畜任务执行情况10 

4.反映举报非法征占草场、非法流转草原和破坏草原的情况、记录15分;  

5.对草原沙化、草地退化、草原鼠虫害情况开展监测,提出建议和记录10 

6.及时发现、上报辖区内草原火情、协助扑救火灾情况20分。 

7.监督、上报牧户对承包草原内基础设施(围栏、标示牌、巷道圈)管护情况10分; 

8.按时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情况10分。 

以上各条视具备的各项资料、图片完整情况进行酌情扣分。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划分 

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分)-89分为良好,70(含70)—79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按照理县草原生态管护员奖惩激励办法进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理县河道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深度贫困县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持续稳定增收脱贫,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理县,根据及《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扶贫的实施意见》(阿委发〔201713号),结合理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河道生态管护员是全县各行政村开展河道生态管护监督管理的个人。 

第四条 在本县开展聘用考核管理河道生态管护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开展宣传工作。每一位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积极开展宣传劝导工作,加强对河道管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向河段内村民加强宣传。 

第六条 管护河段。每一位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根据划定的河长范围进行巡查、检查。 

第七条 开展巡查工作。河道生态管护员采取经常性巡查的方式对河段进行巡查。每月至少完成8次巡查工作,在汛期增加巡查次数,积极配合山洪监测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巡查内容: 

1)积极采取措施对管护河段范围内垃圾、漂浮物、弃土、弃渣等进行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打捞上岸的垃圾、漂浮物做到日捞日清及时运走,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3)负责河堤、公示牌等涉河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有损坏或遭到破坏的情况,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4)巡查穿堤建筑物及堤身是否存在隐患、排污口及河道中水质达标情况、污染情况等,积极配合各级河段长、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涉水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5)对于发现存在行洪不通畅的重大情况立即向村两委、乡(镇)河长办和防汛办上报,以便于县、乡(镇)级河长采取联系机具予以清理等方式保证行洪畅通; 

6)发现有私自填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涉及河段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要及时向村两委、乡(镇)河长办汇报。 

第九条 信息报送机制: 

1)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每周二12:00前,将《河道管护记录表》、《河道管护问题反馈表》交于各乡镇,由各乡镇建档保管电子扫描版及纸质版资料; 

2)各乡镇收集并整理,于每月10日下午5点前,将《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统计表》报送至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河流保护与建设管理站。 

第十条 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涉水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聘用 

理县河道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以下四种家庭予以优先考虑: 

1)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 

2)慢性疾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不影响河道管护工作的家庭; 

3)具备文化能力(能够识字、写字),照相能力; 

4)收入来源渠道少、不易脱贫的家庭; 

第十二条 劳动力长期在县内的贫困户; 

第十三条 未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包括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川西林业局及村集体林经营管理董事会管护的贫困户; 

第十四条 每一户贫困户只能有一人作为河道生态管护人员; 

第十五条 采取就近原则,距离河道最近的贫困户优先; 

第十六条 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河道巡护工作,责任心强,具备完成河道管护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乡镇按照无遗漏的原则对纳入的河道进行管护(纳入河道范围见《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拟定计划表》),在满足前第十一至第十六条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调整并安排“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实行“县建、乡聘、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按照“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由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聘用。河道生态管护人员聘用后,报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两委负责对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的出勤巡查、穿戴着装、口头或书面报告进行管理与考核,各乡(镇)负责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签定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劳动服务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村(组)委会、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政府办各一份。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按季度兑现岗位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 对终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聘用期满后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对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职责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应及时调整,并按程序补充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档案,档案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管护河道区域、长度、业绩考核、违章违规及处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河道生态管护人员必须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聘用期间因河道生态管护人员不注意安全,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河道生态管护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对象和范围。考核对象为理县被选聘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考核范围为我县境内已设立河道生态管护人员的河道。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织和领导。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分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各乡(镇)自行组织进行日常巡查考核;每一季度考核由各乡(镇)对本乡(镇)内的所有河道管护人员进行自评;由县农业畜牧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对全县所有河道管护人员情况实施随机抽样考评,结合乡镇、村及工作站考核情况,组织终期考核,评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得分细则见相应考核内容。80分及80分以上为优秀;79-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酌情发出告知单,并督促责任单位、人员进行整改。 

第六章 薪酬激励办法 

第三十条 对所聘用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采用绩效控制的奖惩机制。在与河道生态管护人员所约定的岗位补贴费中70%为基本工资,30%为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照每季度的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合同期满后的终期考核评定情况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兑付当季度工资,终期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工资,未发放的这部分绩效用于奖励该村或该乡镇其他村终期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河道生态管护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间,如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理县河道生态管护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理县被选聘的河道管护员。考核范围为我县境内,已设立河道管护员的河道。 

二、考核内容 

河道管护员考核内容主要是: 

1.河面是否达到无漂浮物、无垃圾、无有害水生植物等要求;(总分10分。全部达标得10分;未全部达标但正在积极上报有关部门并解决问题酌情扣分;未全部达标且未积极解决不得分) 

2.河中是否无障碍,滩地和岸坡是否达到无垃圾、无违章搭建、无杂乱堆放、无乱垦乱种的要求;(总分10分。全部达标得10分;未全部达标但正在积极上报有关部门并解决问题酌情扣分;未全部达标且未积极解决不得分) 

3.公示牌、垃圾池(筒)等管护物资保管是否良好,打捞上岸的垃圾、漂浮物是否做到日捞日清及时运走,并在指定地点倾倒;(总分10分。全部达标得10分;未全部达标但正在积极上报有关部门并解决问题酌情扣分;未全部达标且未积极解决不得分) 

4.涉水项目的许可手续是否齐全,巡查穿堤建筑物及堤身是否存在隐患、排污口及河道中水质是否达标、无污染等;(总分10分。全部达标得10分;未全部达标但正在积极上报有关部门并解决问题酌情扣分;未全部达标且未积极解决不得分) 

5.是否积极配合各级河段长、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涉水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总分10分。以河道管护记录表、河道管护问题反馈表、河道管护员统计表、河道管护员抽查结果表的完成情况作为参照,积极配合工作并处理的得10分;不积极配合工作但处理的得5分;积极配合工作但未处理的得3分;不配合工作且不处理的不得分) 

6.巡河开展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总分20分。河道管护记录表、河道管护问题反馈表、河道管护员统计表、河道管护员抽查结果表和信息报送时间节点作为参照,按时、按质、按量每完成一项得5分,一项未完成不得分) 

7.每次信息是否按质、按量进行及时上报有关乡(镇);(总分20分。河道管护记录表、河道管护问题反馈表、河道管护员统计表、河道管护员抽查结果表和信息报送时间节点作为参照,按时、按质、按量每完成一项得5分,一项未完成不得分) 

8.不定时、不定点、不定员的抽查是否合格。(总分10分。以河道管护员抽查结果表作为参照,每次抽查均合格得10分,每一次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组织和领导。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分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各乡(镇)自行组织进行日常巡查考核;每一季度考核由各乡(镇)对本乡(镇)内的所有河道管护人员进行自评;由县农业畜牧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对全县所有河道管护人员情况实施随机抽样考评,结合乡镇、村及工作站考核情况,组织终期考核,评定结果。 

2.考核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得分细则见相应考核内容。80分及80分以上为优秀;79-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酌情发出告知单,并督促责任单位、人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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