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辖区内各企业: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现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含节能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核准或项目备案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