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杨玉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唐 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 员:屈兴蓉 县总工会副主席
雷 浩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卢永刚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小平 县发改经信局副局长
王平彦 县教育局副局长
谭 诚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光华 县卫计局副局长
吴文惠 县信访局副局长
曾 勇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二、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 2.聘任、考核、解聘县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
3.受理县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应当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工作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健全和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和谐理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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