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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理县县委关于提名刘合祥等3名同志任职的通知》(理委干〔2019〕115号)精神,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
刘合祥同志为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挂职1年);
陈 为同志为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挂职6个月);
潘 虹同志为县疾控中心副主任(挂职6个月)。
理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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