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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理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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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县城声环境质量,结合理县县城发展规划和建设现状,我局牵头编制了《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现将《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起草背景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防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编制《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防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6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声功能区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31号)等文件要求,依据《阿坝州理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编制《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全社会推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动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有利于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城市、乡村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促进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通过方案与《理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效衔接,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工负责,逐步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起草过程

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一是按照技术规范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划分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二是按照技术报告编制划分方案初稿,经征求县级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送审稿)》。三是经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其他区域声环境要求四个方面。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以《理县县城总规用地布局局部调整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009年)、《湖南.四川省阿坝工业园区下孟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为依据,以理县城区、下孟工业集中区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为范围进行划分。区划适用范围为理县县城、下孟工业集中区东区与西区。本区划方案区划范围为理县县城及下孟工业集中区,理县县城四至范围为:北至四川永利纺织有限公司,南至理县拘留所,西至理县西区公租房小区,东至理县仓旺藏家小院;下孟工业集中区沿着孟屯河与薛孟路建设,分为东区与西区,东区范围为东起理县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至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西区范围为东起四川省阿坝州孟屯康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至四川省电力公司下孟220KV变电站北侧园区空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概况

1.声功能区划分类型: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方案共划定三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不设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

2.城市规划区各分区划分情况: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总区划面积2.91km2确定的区划范围完全覆盖了目前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域2类功能区面积:1.19km23类功能区面积:0.86km34类功能区面积:0.94km2

(三)其他区域声环境要求

本区划方案未划分区域主要为乡镇、乡村、山地、农田、荒地、河流、景区等区域,为使区划结果具有更好的前瞻性,该部分区域暂未规定明确的功能区属性,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及管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位于交通干线(G4217G317、薛孟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2)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3)各类区域之间不化过渡地带。

4)在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的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现状监测噪声限值与实际用地类型功能有较大差异时,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7)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修订后,本方案做相应调整修订。

                      阿坝州理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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