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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片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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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2)。

三、起草过程

2022101420221215日期间,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社会群体及县级领导的意见建议(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意见会商会议(收到意见建议4条,已采纳3条);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群体征求意见,向县级各部门、县内各建筑企业征求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理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解读

理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十条组成本办法准确的解释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本办法还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城市(镇)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收费标准全县公建部分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办公楼居营合用房的新建、改建按12/平方米收取各乡镇规划区内房地产景区规划区内开发项目按25/平方米收取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按35/平方米收取)。征收依据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2川价费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减征范围包括(一)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二)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项目缴纳方式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该办法还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工作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在管理和使用中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分别建账,使用按照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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