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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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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自来水费调整和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及污水处理费定价工作,更好地运用经济水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我县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和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定价依据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发改价格〔2015〕119号)。

(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自来水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三)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收费,不再纳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财税〔2014〕151号)。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四)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州发改〔2018〕228号)。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自来水费调整和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及污水处理费定价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牵头,先后开展了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政府网站公示、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阶段性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水大户等开展法定价格听证,编制了《理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和《理县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案》,先后征求了各分管领导和县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于2023年2月27日报经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理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由七条组成,明确了自来水价收费依据、调整幅度、阶梯水价制度、水价执行范围和征收方式、水资源税联动调整机制、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约定了自来水费、水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理县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案》由七条组成,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工作措施,约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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