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某市劳动监察部门
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劳资纠纷 追加第三人 尽职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公司与员工古某某因带薪年休假与纯母乳喂养产假产生分歧,未支付古某某产假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2.4万元,并解除了与古某某的劳动合同。2025年2月,古某某向某市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2025年4月,某市劳动监察部门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相关工资共计2.4万元。某公司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劳动监察部门于2025年7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除要求支付2.4万元欠薪外,加付赔偿金1.2万元,合计3.6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9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古某某未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将导致其诉求无法充分表达,遂追加古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过查阅案卷和听取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一方面某公司并非“恶意欠薪”,而是对相关劳动政策存在认识误区——既不了解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认定规则,也不清楚哺乳假的证明要求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古某某希望尽快拿到工资,缓解家庭经济压力。针对此情况,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应调尽调”原则,主动作为、释法明理,先后三次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公司负责人与古某某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认可了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全额支付古某某3.6万元,并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追加职工为第三人,保障了利害关系人参与权与诉求表达权,既实现程序公正,又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在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穿透式审查理念,聚焦职工领薪核心诉求与企业争议症结,以调解搭建沟通平台,秉持“法理情”融合的原则,既讲法律底线——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谈民生温度——“尽快拿到工资,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最终让职工快速拿到欠薪、缓解民生急难,又通过释法明理帮助企业纠正认知偏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让行政复议在彰显法治“力度”的同时,传递更多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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