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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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环境执法/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逃避监管排污/水污染防治

【案例要点】

本案查处企业以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行为,虽废水达标仍依法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衔接,严守环境执法底线。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0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A建筑有限公司A水电站厂区枢纽隧道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7#支洞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通过暗管直排河道;8#支洞沉淀池未清理、抽水泵未开启,废水溢流入河,属逃避监管排污,执法部门依法立案。

【处理结果】

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3700元;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相对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处理理由:当事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法性独立于排放结果,依法应予处罚并移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行刑衔接震慑违法。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案例点评】

本案核心为逃避监管排污属行为犯,不以污染物超标为处罚前提,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坚守定性原则。实行单位罚款与移送行政拘留双惩戒,行刑衔接到位,为同类逃避监管排污案件查处提供了执法范本,彰显环境执法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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