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理府行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
被申请人: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红叶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25年9月8日补正资料,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15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6月在某平台的店里购买了一盒冬虫夏草,其宣传“天然虫草”、拒绝人工虫草,同时页面全面展示了西藏那曲野生虫草的各种图片,经查询,该网店的经营主体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存在问题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属于他局管辖,让其向主管部门反映,后期根据认定结果再进行处理,接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不主动核查证据,向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反而要求举报人提出更多要求,典型的懒政不作为,就举报线索,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已经程序违法,也未组织任何投诉调解,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1份1页;
2.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号码为19509987437的短信内容截图1份1页;
4.投诉举报信件1份1页;
5.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1页;
6.交易快照截图1份1页;
7.商家资质查询结果截图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1.基本情况。其于2025年6月19日接到申请人陈某的投诉举报信,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于6月20日通过短信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其反应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我局已收悉。按照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我局无权认定虫草是否为野生、也无权认定虫草是否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请向主管部门反应,后期我局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对其是否虚假宣传进行下一步处理”。
2.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答复。投诉反映被举报人虫草为野生虫草属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中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若属实应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若是人工培育的虫草,就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按照《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认为投诉举报反应的事项应先由主管部门认定商户销售的虫草是否为野生,是否为国家野生二级保护植物,如属实就应由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是人工培育的虫草,就涉嫌虚假宣传,我局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对其进行下一步处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规定。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事项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故不予受理。综上,其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为,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短信告知内容的截屏资料1份1页;
2.《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复印件1份共10页;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文件1份共5页;
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文本1份共7页。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陈某于2025年6月7日通过某平台在海岸线滋补专营店网购了1根(0.2克)标价为57元的“2024新干冬虫夏草”(实付款54元),收到货后于2025年6月11日向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寄投诉举报信,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并退赔费用。
2.被申请人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陈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作出答复,告知认定冬虫夏草是否属于野生保护植物属于他局管辖,应向主管部门反映,后期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交易凭证、商家资质查询截图、被申请人答复短信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和违法出售、收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其主要监管职责在于林业草原等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依据其职能配置文件,认为自身无权对虫草(冬虫夏草)是否属于野生保护植物进行实质性认定,该主张于法有据。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认为该事项超出其职责权限,遂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指引其向有权机关反映。此行为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符合上述规定,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懒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可另行向理县林草主管部门反映。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日内依法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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