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我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6.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7.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8.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股咨询电话:0837—682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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