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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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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防雷安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县属雷电风险区,依据相关法规,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主动申报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个人,要按照规定主动向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筑或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同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防雷设施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三、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并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四、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开展全州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及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

五、严格执行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对拒绝检测或检测后存在问题而拒绝整改的单位和法人,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雷击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停业整改;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责任性雷击事故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837-6824706

 理县应急管理局             理县气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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