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境内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全境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在春节期间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内燃放除外)。
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规范燃放要求
(一)指定燃放时间:2026年2月16日(除夕)、2月17日(初一)、3月3日(十五);
(二)县城内指定燃放烟花地点为老街广场(杂谷脑镇兴隆村活动室门口)、吉祥广场(县城体育馆对面)开阔区域内;乡镇指定燃放烟花地点为桃坪镇沙朗广场、通化乡卡子村游客中心、甘堡乡屯兵广场,其他乡镇未设立集中燃放点,全域禁止燃放。
(三)规范燃放期间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必须在划分的集中燃放点内燃放,各燃放点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定人定时定责,燃放要避开可燃物,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孔明灯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全面加强监管,坚决贯彻落实好通告要求。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个人及商户,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相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理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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