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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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房屋及周边日常安全排查、维护和修缮,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人员撤离,暂停使用,设置警示等管控措施,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加快安全鉴定,实施维修加固、拆除等工程措施,及时解危;对土木、石木、砖木结构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加层或拆改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用作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属地房屋安全监管责任,乡镇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开展房屋防震减灾、安全科普宣传,加强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检查。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责。

(三)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协同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要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一)排查房屋安全隐患。各乡镇根据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全面摸清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抗震现状,研判风险形势,开展灾害预防会商,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准备。对仍在开展经营活动的、仍用于规模居住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房,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复核整治;对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自建房,加强地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加强结构鉴定评估;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加强补救措施整治;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二)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对前期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面复核检查,查漏补缺,将复核结果录入核查平台系统,消除排查整治中的盲点和难点。对鉴定为危房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封闭隔离等管控措施,坚决防止人员擅入或靠近造成安全事故,同时要第一时间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告知鉴定结果,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指导和督促实施危房解危,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止使用;该拆除的,依法依规拆除;该加固的,科学实施加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三)强化房屋防灾能力。对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特别是C、D级危房和土木、石木、砖木结构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要逐一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做好房屋抗震改造,提升房屋建筑抗震性能。对受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威胁的房屋,应采取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等防灾措施。用好农房抗震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应急救援防治等支持政策,推进分类整治。

(四)管控增量房屋风险。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强化用作经营自建房的安全监管,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防震减灾意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征集隐患线索,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坚持以不发生安全事故为底线,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妥善解决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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