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县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理县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理县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理县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禁火区域:理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和林地林缘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
第四条举报事项:举报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及虽经批准未按“四定一灭”等相关要求实施的森林草原违规野外用火、用电行为及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确需在此禁火区域野外用火,向理县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并得到批准的除外:
(一)吸烟、烧山造林、烧灰积肥、焚烧田绠地坡野草、煨桑、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上坟、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勘察、爆破、开采矿藏等工程性用火。
(三)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奖励办法:经调查核实,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向举报人发放200-5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一)第一时间举报提供违规野外用火线索,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成功查破森林草原起火原因,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或举报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的,经相关部门核定属实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县林草局、属地派出所协助指导,待核实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求解决奖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和林草资源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八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巡山护林员应积极主动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将按照巡山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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