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有效保护和修复我县林草植被,巩固绿化造林成果,防治山体土壤退化沙化趋势,严控地质灾害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放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放牧区域及范围
(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草原修复等区域;
(二)杂谷脑镇、甘堡乡、蒲溪乡、薛城镇、下孟乡、通化乡、桃坪镇沿杂谷脑河两侧的生态脆弱区;
(三)全县义务植树点和县乡公路、村庄等绿化区域。
二、禁止放牧期限
禁止放牧区域期限为五年。
三、禁止放牧要求
(一)禁止在禁牧区野外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性牲畜。
(二)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林地、林木、森林、草原的其他行为。
(四)在禁止放牧区放牧,情节轻微,未造成树木损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致使树木受到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林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十)相关工作人员在禁止放牧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可根据本通告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县林草局所有。
理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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