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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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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理县综合行政执法

单位地址:理县杂谷脑镇南大街123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00;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37-6827700

负责人姓名:郑茂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规划管理、住房建设、旅游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命令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受理职责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各种方式移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由县政府组织的有关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配合协助划转行政处罚权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整治活动。

()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县执法局承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其实施行政处罚须符合行政管理目标要求。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县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提出建议,县执法局应积极采纳。

2.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主要承担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等责任。

3.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行政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掌握的材料移送县执法局。对其中专业性强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4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行政许可、登记、确认、备案、日常监管等情况及时抄告县执法局,县执法局负责将日常巡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

5.县执法局受理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县执法局。

6.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巡查主体责任的,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性检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巡查主体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

7.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包括工作报表、情况报告、信件回复等),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执法局配合协助。

8.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县执法局统一安排,制定本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和协调本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9.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发动乡镇干部、村(社区)干部和广大群众及时发现、举报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县执法局负责及时受理违法行为举报、查处违法案件。

10.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整治活动,县执法局应积极配合;县执法局组织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乡镇政府、村(社区)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归档、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工作,协调各股、队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制订综合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并协调各级开展多部门的执法协作;落实、配合县委、县政府对相关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检查贯彻落实综合管理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民族宗教稳定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局机关支部开展理论学习;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法律培训计划和制定本局年度法律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建设。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和行政执法宣传;负责对本辖区重大实物罚没收入的登记、整理、上交工作。承办本局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全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并对违规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应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投诉案件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和执法证的办理、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初步处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议、领导指示的督办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8个股室即:办公室、法规股、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

人员编制:行政编制5、行政工勤1、参公编制58名、事业编制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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