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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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气象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气象局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

防雷重点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2次

气象行业标准QX/T694-2023

对防雷重点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至少1次。

 2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升放气球单位有升放气球行为时检查1-2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标准

县域内每月巡查1-2次,有升放气球时对升放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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