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农村农业水利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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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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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县农村农业水利和科技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
4次 |
检查企业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临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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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
4次 |
检查企业是否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临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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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建立、保存生产记录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2次 |
检查农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建立、保存生产记录档案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开展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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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2次 |
检查农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开展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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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2次 |
检查农产品生产单位是否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开展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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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3次 |
检查农产品生产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检查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批次农产品每年开展3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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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企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相关的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 |
2次 |
对农药经营企业是否经营假、劣种子进行检查 |
对种子经营企业每年开展2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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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次 |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
每年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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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营假农药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4次 |
对企业是否经营假劣农药进行检查 |
对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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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4次 |
检查企业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对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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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理县农村农业水利和科技局 |
对养殖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
2次 |
对养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进行检查 |
对养殖企业每年开展2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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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养殖企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次 |
检查养殖企业是否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是否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
对养殖企业每年开展2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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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 |
2次 |
检查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是否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
每年对动物屠宰场进行2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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