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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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

目前并没有直接针对县级发改经信商务部门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次的统一上限规定。

1.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对公招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随机抽查或现场监督指导检查。

2

对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

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用能单位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执行用能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拟对上一年度通过省、州、县三级进行节能审查且投入生产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抽查

3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1.年度内对1家县级国有粮食企业实施定期4⠼/span>

1.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粮油收储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等

2.根据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检查内容确定。

1.按季度开展检查;

2.每年35开展库存公司自查粮储中心复查

4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每月不超过4

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周一次

5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行为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每月不超过4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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