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
1 |
理县林草局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次/年 |
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年度不低于1次。 |
|
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1次/年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无 |
|
|
3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1次/年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无 |
|
|
4 |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
1次/年 |
(一)进入现场巡护监督检查、排查隐患、线索收集;(二)责令清除野生动物违法工具;(三)突击检查餐饮、集贸市场、繁育机构等重要场所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况。 |
无 |
|
5 |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8次/年 |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 |
10月一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
|
6 |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 条。 |
10次/年 |
无 |
9月一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
|
7 |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1次/年 |
1.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
无 |
|
8 |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1次/年 |
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行活动。 |
无 |
|
9 |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
1次/年 |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
10 |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
1次/年 |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
11 |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4次/年 |
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等。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
12 |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1次/年 |
|
无 |
|
13 |
|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
林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化工等有污染隐患的行业企业要重点关注。县级相关部门1次/季度,州级相关部门1次/每年督导检查。 |
1.土壤污染预防义务履行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建立与执行;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与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2.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废水、固体废弃物管理。 |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二是例行检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确保全覆盖。三是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由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等结合职能职责共同完成检查工作。 |
|
14 |
|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
3次/年 |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2.新一轮退耕还林 检查验收办法 林退发(〔2018〕54号)。 |
1.每年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2.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第二年、第四年开展县级自查验收、第三年开展省级复查,第五年开展国家核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