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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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2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3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4 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5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6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7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9 对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0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1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2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4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5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6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7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18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制定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526号),国家、省抽双随机。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检查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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