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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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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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天府入企码”监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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