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天府入企码”监管模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