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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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同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求而定。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

2

社会保险稽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5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第二条、第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不超过两次。

1.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如存在举报、投诉等情况,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101日正式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辖区内同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求而定。

1.行政许可与备案;

2.劳务派遣行为;

3.职业中介活动;

4.牟取不正当利益;

5.招聘信息规范;

6.信息保护。

1.资质与许可检查,包括证件有效性、审批备案合规;2.业务活动合规检查,包括招聘行为规范、劳务派遣合规、服务台账完整性;3.财务管理检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4.信息安全与保密检查,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存储与管理。

5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按照国家、省、州安排部署,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国家、省级飞行检查,州级交叉检查抽查复查,县级日常检查。

6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针对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2次。

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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