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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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1.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4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12次;

2.非高危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二级企业,年度检查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建设企业,年度检查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检查累计不超过6次;

3.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检查计划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检查任务等。

2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理县暂无煤矿企业

理县暂无煤矿企业

理县暂无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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