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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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font>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是否依法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随机抽查或结合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内容开展检查。无频次上限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不定时检查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根据涉嫌违法行为办理案件所需开展检查,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涉嫌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7.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六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七条

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

8.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span>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9.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10.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任务派发企业

1次/年

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任务派发企业

1次/年

11.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特定检查

1.主体资格,查看经营场所是否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行业,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2. 经营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以及许可证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查看是否存在以“加盟”“代销”等名义变相无证无照经营的情 例如虽有加盟协议,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就开展经营。

不定时检查

12.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按照线索排查情况开展

是否有传销行为

根据情况开展检查

13.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主要检查粮食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控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行为

按照上级部门重点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14.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进行一次不定项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进行一次不定项抽查

15.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对涉旅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无上限

依据国家质量、食品、广告、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16.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直销企业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意事项等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开展

17.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十五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包括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 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根据省州级抽检任务配合抽检

18.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2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༯span>2批次的抽查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计划对2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2批次的抽查

19.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༯span>

按照省局2025年棉花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0.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十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十九条;《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

每月检查不超2次,每年不超过24次。

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大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在周期范围内、是否破坏铅封、是否存在短斤少两行为等进行检查和按照省局指标开展定量包装产品抽检100个批次。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1.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二款;《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8号)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1.检查认证机构是否及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对已出厂、销售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处理。2.检查市场上产品所使用的认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变造、冒用等情况;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认证机构是否按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指定信息系统;是否向指定信息系统准确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有无信息失实问题;是否按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4.认证实施合规性:认证机构是否依据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有无随意增减认证程序、降低认证标准情况。证书管理:对认证合格产品,是否按规定时限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仍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样品一致性: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一致。5、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规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产地环境检测、评估等环节;产品认证过程是否符合标准,如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使用是否符合限量要求。获证后监管: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产品自检、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6、人员资质: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执业行为: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有无虚假宣传、欺诈客户、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7、认证活动合规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则,认证标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能否真实反映产品节能低碳性能。
获证后监督:对获证产品是否进行有效跟踪监督,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节能低碳要求;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超范围使用、转让认证证书标志等情况。

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22.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修订)》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对相关生产企业一年一次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每季度随机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3.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四条;《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  

结合日常工作,一并处理相关条码使用方面的举报、投诉。无专门的监督检查频次上限。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无专项检查计划

24.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三十二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第二十条;《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条;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五条;《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二十条  

毎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抽查比例为本辖区内企业标准数量的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引》第249页。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5.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八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每年一次

包括标识标注合规性,即核查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标识样式规范性,即检查已标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样式、规格、颜色等标注规范;信息真实性,即排查是否存在伪造能效标识、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产品备案情况,即检查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能效标识备案。

不定期检查

26.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按照州局要求开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12月底前完成县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140批次,并配合州局开展国家级、省级、州级抽检任务。

27.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font>

对某一行业或领域抽查频次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经营者是否明码标价是否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28.

对为药品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1次/年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29.

⠼/span>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0.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按照局要求开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1.

⠼/span>对化妆品备案、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21年)第四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和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全州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font>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是否依法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随机抽查或结合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内容开展检查。无频次上限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不定时检查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根据涉嫌违法行为办理案件所需开展检查,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涉嫌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7.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六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七条

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

8.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span>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9.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无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10.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任务派发企业

1次/年

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任务派发企业

1次/年

11.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特定检查

1.主体资格,查看经营场所是否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行业,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2. 经营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以及许可证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查看是否存在以“加盟”“代销”等名义变相无证无照经营的情 例如虽有加盟协议,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就开展经营。

不定时检查

12.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按照线索排查情况开展

是否有传销行为

根据情况开展检查

13.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主要检查粮食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控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行为

按照上级部门重点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14.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进行一次不定项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进行一次不定项抽查

15.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对涉旅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无上限

依据国家质量、食品、广告、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定期检查

16.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直销企业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意事项等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开展

17.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第十五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包括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 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根据省州级抽检任务配合抽检

18.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2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༯span>2批次的抽查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计划对2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2批次的抽查

19.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༯span>

按照省局2025年棉花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0.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十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十九条;《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

每月检查不超2次,每年不超过24次。

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大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在周期范围内、是否破坏铅封、是否存在短斤少两行为等进行检查和按照省局指标开展定量包装产品抽检100个批次。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1.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二款;《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8号)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1.检查认证机构是否及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对已出厂、销售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处理。2.检查市场上产品所使用的认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变造、冒用等情况;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认证机构是否按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指定信息系统;是否向指定信息系统准确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有无信息失实问题;是否按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4.认证实施合规性:认证机构是否依据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有无随意增减认证程序、降低认证标准情况。证书管理:对认证合格产品,是否按规定时限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仍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样品一致性: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一致。5、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规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产地环境检测、评估等环节;产品认证过程是否符合标准,如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使用是否符合限量要求。获证后监管: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产品自检、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6、人员资质: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执业行为: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有无虚假宣传、欺诈客户、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7、认证活动合规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则,认证标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能否真实反映产品节能低碳性能。
获证后监督:对获证产品是否进行有效跟踪监督,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节能低碳要求;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超范围使用、转让认证证书标志等情况。

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22.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五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修订)》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对相关生产企业一年一次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每季度随机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3.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四条;《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  

结合日常工作,一并处理相关条码使用方面的举报、投诉。无专门的监督检查频次上限。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无专项检查计划

24.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三十二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第二十条;《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条;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五条;《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二十条  

毎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抽查比例为本辖区内企业标准数量的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引》第249页。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5.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八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每年一次

包括标识标注合规性,即核查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标识样式规范性,即检查已标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样式、规格、颜色等标注规范;信息真实性,即排查是否存在伪造能效标识、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产品备案情况,即检查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能效标识备案。

不定期检查

26.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按照州局要求开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12月底前完成县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140批次,并配合州局开展国家级、省级、州级抽检任务。

27.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font>

对某一行业或领域抽查频次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经营者是否明码标价是否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28.

对为药品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1次/年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29.

⠼/span>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0.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按照局要求开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1.

⠼/span>对化妆品备案、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21年)第四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和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全州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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