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川体规〔2025〕5号)
各市(州)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5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5年10月14日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依法实施体育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单位)。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办法,并按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统一评判,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金额。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体育执法部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论证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体〔2021〕5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