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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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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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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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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