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理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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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司法局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理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49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32个)

理县米亚罗镇人民政府

理县古尔沟镇人民政府

理县朴头镇人民政府

理县杂谷脑镇人民政府

理县甘堡乡人民政府

理县薛城镇人民政府

理县蒲溪乡人民政府

理县上孟乡人民政府

理县下孟乡人民政府

理县通化乡人民政府

理县桃坪镇人民政府

理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理县卫生健康局

理县教育和体育局
  理县公安局
  理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理县司法局
  理县财政局
  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理县自然资源局
  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理县交通运输局
  理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

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理县应急管理局
  理县审计局
  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理县统计局
  理县消防救援局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理县民族宗教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5个

理县档案局理县国家保密局(理县密码管理局)理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理县新闻出版局、理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理县公安局米亚罗派出所、理县公安局古尔沟派出所、理县公安局朴头派出所、理县公安局甘堡派出所、理县公安局薛城派出所、理县公安局上孟派出所、理县公安局下孟派出所、理县公安局蒲溪派出所、理县公安局通化派出所、理县公安局桃坪派出所

(三)、中央、省驻机构(2个)

     理县税务局、理县气象局、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理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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