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 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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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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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03 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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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条;《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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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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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印章刻字业进行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7 项;《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四条;《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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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 8 号)第三条;《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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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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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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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保安从业党委、保安培训大内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第二条;《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川公发〔2024〕12 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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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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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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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2010〕2 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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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6 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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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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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强,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5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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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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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工作检查 |
1.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国邮发〔2015〕15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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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20 年修正)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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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421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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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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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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