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教和体育局“一目录五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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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教和体育局“一目录五清单

监管

事项

监管

对象

监管依据

事项类别

监管方式

1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法人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人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  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

-2-


3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

法人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    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  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

-3-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未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

,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5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 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  同类问题的,1 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 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

-4-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4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个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

5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个人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已失效。

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

6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个人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

-5-


7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法人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  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  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

-6-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未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 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8

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

个人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职业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

-7-


理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处罚情形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监管对象

不予(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人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8-


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个人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

个人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9-


7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单位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8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

个人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6.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7.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8.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9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单位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0-


理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监管对象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11-


政处罚的。

4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


6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法人

个人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3-


9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

个人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4-


理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监管对象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病人 力残 有违 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5-


4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病人 力残 有违 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国家机关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病人 力残 有违 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法人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6-


7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法人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个人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病人 力残 有违 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9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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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

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

个人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病人 力残 有违 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单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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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监管对象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人

单位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四)严重妨碍、阻挠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五)实施转移、隐匿、涂改、销毁或伪造证据等尚未涉嫌犯罪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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